2010.Nov.22 彰化縣衛生局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 無線電通信概念及設備簡介

壹、 業餘無線電法規概念 ,貳、無線電通信及設備實務概要

一、由於地球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變遷,我國位處歐亞板塊的擠壓帶,地震頻繁,近二十年來發生過數次大型地震 ;
例如民國88年的921大地震人員傷亡嚴重,財產損失無法估計。
我國也位處於北太平洋颱風行走之路徑,當颱風行經於台灣附近時,由南海所引進的西南氣流,加上溫室效應之加成作用,
民國80年代的賀伯颱風雨量達1300毫米就已造成嚴重的災情,至98年的88水災雨量更是驚人,甲仙鄉小林村的整村遭到活埋,
更是國人之痛。
當這些自然災害發生時,公眾通信系統(行動電話、家用電話)也同時失去效用,但因為業餘無線電有其特殊的背景功能,
近百年以來在自然災害之緊急通信上,已證明其效用,是各國政府所重視的災害緊急通信系統中的一環。

二、大型自然災害發生後的通信實況

�� 經由失去許多的生命及產財的流失後,在災害發生的地點,就通信的議題來說 :

所有公眾通信系統(PSTN)都遭到某一程度或全面的癱瘓,所謂公眾通信體系包含 : 行動通信、家用電話通信。
由於我們平時習慣使用之上述通信系統無論從那裡打電話,最終均接到中華電信的機房或是行動通信公司的行動機房,
一但大型災害發生後,這些系統依全世界及我國之經驗,都無法運作。 交通(尤其是橋樑及電力)也一併中斷。

�� 剩下業餘無線電通信體系及部份政府所建立殘存的中繼系統,可能在救災初期發揮效能。

十幾年來,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CTARL在我國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中,證實業餘無線電通信體系可以有效的協助災區,
作為先期的通信。
除了業餘無線電社會應充分演練其緊急通信的作業能力外,政府相關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器材及協助是必要的。


三 、 所引發的後果

�� 當重大自然發生後,災區 (特別是山區)將被迫與外界阻隔。
災害發生後初期的緊急通信系統是搶救災民生命及財產最重要的關鍵時機。
依我國通信能量,軍方、政府的通信單位會在災後幾日內完成架構公共通信系統 (PSTN),
因此在自然災害發生的24-72小時內 (傷亡也是在這個時間點最容易發生),各級機關所架構的緊急通信必須發揮其效能,
業餘無線電也應在這個期間擔起重責大任。

業餘無線電俱全球的共通性(頻率及通信模式),是國際間共同體認各國政府需重視的通信體系。
對於先期進入災區建構緊急通信體系的能量(天線及收發信機)是業餘無線電社會平時必須演練的課題。

四、為何業餘無線電能夠在救災通信中發揮其功能

1、 俱國際及國內通信頻段之共通性
全世界依國際電信聯合會(ITU)之無線電規則共分為三個區域,我國與亞洲及大洋洲均劃在第三區(Region 3)。

*第三區在特高頻(VHF)2米波段大部份國家均在 :
144.00兆赫 – 146.00兆赫 (部份國家至148兆赫)。

*第三區在超高頻(UHF)70公分波段大部份國家均在 :
430.00兆赫 – 440.00兆赫 。
(我國獨立特行,只開放430-432兆赫,CTARL要了20年都無法完成願望)。

業餘無線電在第三區,如果在特高頻(145兆赫)之收發信機按下CALL(共同呼叫鍵),就會跑出145.000兆赫。
如果在超高頻就會出現433.000兆赫。
這代表,如果您到了日本在緊急時帶了合法之2米波段收發信機,此時你可以用英文呼叫請求救援 ;
或是你想與日本火腿通信,在這個頻道上你可以呼出一大堆日本火腿與你通信,
但須改往其其工作頻率 (例如是145.020, 145.040……),您在中國也行得通,那就不要說是香港、印度…等國家。
所以說業餘無線電有其國際性,國內性 (後述)。

2、 其它單位(業務):
其它單位為「專用電信」,屬封閉型的系統,例如,消防在146兆赫附近、警察在500兆赫附近、
其它尚有 森林、衛生、電力、電信、海巡、憲兵、調查局、關務、航空、航海………等等,
他們各成一體,都不能互通。

3、 我國的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38條為緊急無線電通信主要之依據,該法在民國85年立法時,
就在本人(BV5AF)擔任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理事長時,在草案召開公聽時,本會強力要求加入本條款,
也證明了該條款在施行了15年之間不知發揮了多少之功能,使得軍、公、民之間的緊急通信得以有一有效之系統可用。

該條款如下:

第三十八條  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得使用三•五兆赫、七兆赫、十四兆赫、二十一兆赫、一四五兆赫及四三○兆赫頻段,
設置緊急救難電臺與業餘電臺構成通信網,平時實施試通。於發生重大災害時,並得協調業餘電臺配合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
  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在呼叫完畢後須改換至其他頻率工作,
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平時應經常守聽,俾供緊急呼叫及提供救助呼叫使用。

本條款付予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為了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可以施行緊急通信,於平時得以設立上述頻段之緊急通信電臺,
並施行演練,遇到了自然災害發生後,軍公民等單位就可以利用此系統作為救難平台。

但必須注意到:
(1) 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所設立之緊急通信電臺,在平時未發生災害時,只能作為測試或是演練使用, 不得作為該機關之「行政網路」使用。
(2) 平時應與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之對口單位---緊急通信委員會(ARESV)連繫,發生災害後與ARESV共同討論提供支援之相關事宜。
(3) 在平時演練或是正式作業時應接受CTARL人員對於頻率所作之管控及指揮。
(4) 災害緊急通信作業時,如發生頻道干擾時或是通信相當繁忙時,可以利用緊急通信之備源頻道;145.500兆赫及431.500兆赫兩個頻道。
(5) 當惡意干擾發生時,請向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報告,以協助排除干擾源。

另外,電信法中第53條之旨意也可以提供作為災區緊急通信之依據 ;

第五十三條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本條文旨在說明,各類無線電人員及使用者,有關人命安全之呼叫及通信應不管其發自何處,應儘先處理,所謂採取必要之行動,
就是將這個信息報告給權責單位。

本條文在我國採取指定為航空及航海之限縮,但美日及歐洲等國家,通常本條文之大意會如此訂定 :
「對於有關海上,陸上,或是空中生命安全之電信,不論發自何處,應儘先回答,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如不在本業務所屬之頻道內所作之緊急或求救通信應於事後向電信主管機關報備」…

當年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38條之立法原意即是由「國際電信公約」第36條「關於生命安全電信之優先權」作為依據。
( 後略) 。

( 原稿:歐錦昌 BX4AA,編修:BV5AF ) 。 [ 註:BX4AA係前財政部關稅總局台中港區報務主任,BV5AF與BV5AG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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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選單,回首頁,彰化中區扶輪社 Doctor / BV5AF,編輯日期:Tue, 2010-11-22 1:04 AM